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问答
作者:www.petsworld.cn  文章来源:www.petsworld.cn  点击数 1759  更新时间:2008-1-6 21:26:57  文章录入:admin

为什么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答: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的法制化建设。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拉开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的序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1998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而现行《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适应动物防疫新形势的需要,提高全社会依法防疫意识,适应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何时修订通过并公布?何时起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点对哪些内容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哪些新的内容?
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诊疗、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http://www.petsworld.cn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是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是指家禽、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皮、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
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几类?

答: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
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 1、动物疫病防治的统一管理制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2、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具体目录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布。
3、动物强制免疫和实施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4、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对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储备。
5、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6、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申办《动物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7、动物疫病监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8、动物疫情预警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哪几类场所必须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答:(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应如何处理?
答: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答: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哪些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
答:(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哪些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等活动?
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哪些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报告?按照什么程序上报?
  答: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动物疫情由谁认定?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如何进行通报?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动物疫情由谁进行通报?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如何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答:(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如何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答:(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如何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答: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动物防疫法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了哪些特殊规定?
答: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由谁实施检疫?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哪些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答: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哪些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答: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有哪些要求?
答: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如何处理?
答: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诊疗篇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如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答: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什么证照方可从事动诊疗活动?
答: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必须符合哪些防疫要求?
答: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执业兽医应当遵守哪些执业规范?
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内容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http://www.petsworld.cn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保障措施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工作建立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1、动物防疫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
    2、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规定。
    3、动物防疫经费保障的规定。
4、应急物资储备的规定。
5、动物防疫相关补偿的规定。
6、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措施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主要对哪些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一、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不按规定检测和处理,以及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的。
二、建立免疫档案和加施畜禽标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污染物品。
四、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五、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反规定引进动物及遗传材料以及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违法行为人未附有检疫证明从事相关活动。
七、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方面违法行为。
八、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处理措施、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九、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及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十、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业及执业兽医违法行为。
十一、责任报告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相对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以及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