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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问答
作者:www.petsworld.cn 来源:www.petsworld.cn 日期:2008年01月06日 文章点击数:

为什么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答: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的法制化建设。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拉开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的序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1998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而现行《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适应动物防疫新形势的需要,提高全社会依法防疫意识,适应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何时修订通过并公布?何时起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点对哪些内容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哪些新的内容?
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诊疗、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http://www.petsworld.cn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是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是指家禽、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皮、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
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几类?

答: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
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 1、动物疫病防治的统一管理制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2、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具体目录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布。
3、动物强制免疫和实施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4、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对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储备。
5、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6、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申办《动物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7、动物疫病监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8、动物疫情预警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哪几类场所必须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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