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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作者:姜玉泰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25日

            3月21日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后,省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中,每户居民最多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小型犬“狗证费”第一年为400元。

      关键词之一:大型犬

      《规定》提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为重点管理区,该区域里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济南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关键词之二:“狗证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800元,以后每年度为4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关键词之三:“电子身份证

      《规定》明确提出,在为犬只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签;公安部门要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

      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关键词之四:强制免疫

      按照规定要求,济南市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记者 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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