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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物防疫法元旦起实施 饲养动物未接种疫苗将被罚
作者:www.petsworld.cn 来源:www.petsworld.cn 日期:2008年01月06日 文章点击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原来的《动物防疫法》,新法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并依据目前发展情况对大部分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

     经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疫情预警、风险评估以及报告、认定和公布制度,加强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制度,理顺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确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健全了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机制。

  新《动物防疫法》在条文中明确:“县级以上兽医部门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的执法主体,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防疫技术工作的承担单位。”新法还赋予了动物防疫管理的参谋、检疫、管理、行政审批四个职责。

  展览、演出或比赛的动物也需附有检疫证明

  新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凡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而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如违反,将对货主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另,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也都需附有检疫证明。违反规定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未做免疫接种可能被罚款1000元以下

  新《动物防疫法》还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后没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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